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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怎么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2023-01-14 17:41:30

安监局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一个简称,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这个部门具备了型证权和执法权,它的主要工作就是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也是可以交罚款的,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安监局怎么缴纳罚款?下面请罚款快车小编介绍下。

去当地的银行交罚款。

安监局怎么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太仓安检局罚款如何缴纳

要办事大厅缴纳。

在太仓安检局罚款的话,必须到安检局的大厅缴纳。地址,苏州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6号楼B座8层,可以乘坐以下公交线路太仓126路、太仓113路、太仓128路到达。

苏州太仓市安监局主要职能:负责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治安罚款应该怎么缴纳?

罚款的执行包括当场收缴和到指定银行缴纳两种。

1、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2、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安监局怎么缴纳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扩展资料: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缴纳滞纳金的计算:

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罚款怎么交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这样进行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如何缴纳治安处罚罚款?

治安处罚决定与执行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例外情况可以当场缴纳。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将按照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监局对个人罚款财务怎么处理

1、罚款收取现金时: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

2、罚款扣除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安监局怎么缴纳罚款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其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因为这些不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常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将记录在“营业外支出”中的罚款支出金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罚款支出并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无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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