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如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非法侵权;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正当防卫必须是非法侵权人;正当防卫不得超过一定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68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务中对 正当防卫 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毕竟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则此时即使造成了损害,防卫人也是不用承担责任。但要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 防卫过当 。不过 刑法 中的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一)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
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庸赘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据此,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为人出于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由于缺乏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况。一般在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自然就需要防卫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 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 正当防卫 :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 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0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
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
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
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
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
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结束时间
对于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刑法的理论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认为已经造成侵害后果的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对侵害人进行侵害制止时就算结束时间。
也有人认为不法侵害人结束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统一标准。对此,可以认为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现实威胁、现实侵害,不再处于紧迫之中。
或者说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会再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时算结束时间。对于财产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人侵害行为结束。
但实际现场还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算不法侵害时间还没有结束,还需要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现实社会中,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
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推动力。对此,我们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当防卫制止起因,使正当防卫合理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歹徒侵入你家中,如果只是盗窃,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致他死亡。致死了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 刑法 》第二十条 【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