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的,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对于预备犯裁量 刑罚 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倾向性的意见。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一般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 刑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预备阶段实施犯罪准备行为的,已经触犯刑罚,属于犯罪。但在量刑上一般情况下会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处罚,《 刑法 》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中止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犯罪预备处罚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预备是可以减轻处罚的。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一般是发生在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之前,往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至于出现这样的停止形态,通常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不是出于自身想要停止犯罪。虽然这也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但按照规定也是会对行为人追究责任,不过此时却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