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一般是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 在什么地方执行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 ,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三、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 羁押 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我国对相关的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的同时,可以执行相应的监视居住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监视。相关的地点应由办案单位进行指定或在相关的被告人居住所在地进行执行,有利于我国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和法律的执行情况的办理。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人公告监视居住决定,被告人应当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公告了之后,应该立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同时,在二十四小时里面,将监视居住的原因以及处所告知家属。
监视居住 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法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配合办案机关侦查案件,监视居住执行。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也可能在你自己的家中进行监视居住。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相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下。第一未经执行机制型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取保候审 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1996年6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6]58号《关于在押未决犯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外就医 只适用于在押服刑的罪犯。对于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 逮捕 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确定已经被监视居住的情况,还是需要及时申请 律师 进行法律保护,因为专业的律师的专业性特别强,如果在请了律师的情况下进行辩护赢得局面是非常大的,还是希望大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重大暴力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