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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如何量刑的

发布时间:2023-01-28 15:53:55

对犯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如何量刑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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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 的量刑标准如下: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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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上述量刑标准予以处罚。《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滥用证券职权罪如何量刑

犯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 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罪当中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 符合法律规定 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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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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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怎么量刑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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