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交保证金由被取保候审当事人自己或家属拿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亲自到银行去交纳,然后由银行开回执给取保候审的公安局。银行的回执入卷存档,除了回执,银行还要开一个类似存款的收据,这个收据是交给当事人自己或家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交纳流程为:
1、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携带交纳保证金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通知书上明确规定的保证金数额;
2、缴纳人拿着银行开具的回执单交付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局工作人员,由其将银行的回执入卷存档。
法律分析
保证金应当一次性交纳,其具体数额应当由执行机关根据被取保候审人所具备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涉及到的实际案件情节、性质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轻重性等多重因素来确定,且等到取保候审期满,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范围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其日常生活不能够自己料理的、正处于以及怀有身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事件的;
3、法定羁押期限满后,但是案件还没有完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 的 保证金 这样上交: 首先,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 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然后,执行机关会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存入即可。
取保候审就是要交现金。
一般是由被取保候审当事人自己或家属拿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交银行的那联)亲自到银行去交纳,然后由银行开回执给取保候审的公安局。
但实际操作中,家属往往不清楚这些程序,一般都直接交给民警,民警交到指定的银行,银行的回执入卷存档,除了回执,银行还要开一个类似存款的收据,这个收据是交本人的。
交纳保证金的要求: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注: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注: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保证金
保证金 由 犯罪嫌疑人 或者其亲友、法定 代理 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 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取保候审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 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 刑事诉讼 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 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 可能判处 刑罚 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