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需要具备的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如果个人出于主观方面,故意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只要达到客观标准就会构成 挪用资金罪 ,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
一、 挪用资金 超过3个月没有还,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或者超过3万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二、相同金额,挪用资金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5000元的。个人出现以上三种行为都会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挪用资金罪需要提供哪些 证据 呢? 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所需的证据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主观方面:证明犯罪本人是出自于主观方面以及其挪用资金的目的、金额、参与人等。客观方面:证明犯罪主体为公司所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确实侵占单位资金(单位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或者是公司单位有形实物,机器设备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情节。具体证据涉及以下内容: 1、挪用资金的银行凭证、会计账簿,资金所有权证明等书证。以上材料最能够证明资金的多少、流向、次数、时间、形式等,是最直接的证据。
2、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书面表述材料,内容包括知情人与嫌疑人的厉害关系,涉及资金的数额、流向,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等。
3、 犯罪嫌疑人 在职、担任职务的证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单位的员工一般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在物定情况下会构成共犯。
4、单位报案时提供的已经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挪用资金罪主要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员存在着挪用资金的这样一种客观行为的证据,都可以具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挪用资金罪需要以下证据:证人证言、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银行汇款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证据标准为: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