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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哪些情形下会转为逮捕

发布时间:2023-01-28 18:46:06

监视居住不遵守以下情形的,会转为逮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

监视居住哪些情形下会转为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 变更为 逮捕的条件 有哪些 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 共同犯罪 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 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 刑法 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 逮捕条件 。 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监视居住的变为逮捕,肯定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一定的约束性,所以对于此类问题问题的处理应该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才会对于自己的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所以自己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一定要符合有关的规定。

哪些情形下监视居住转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监视居住会不会随时逮捕

一般不会,但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是可以逮捕的。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后可以直接逮捕吗?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要求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纪律约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只有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也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才能予以逮捕。    而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也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逮捕,否则有悖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    对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如果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限制其行为的方式的,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其它的犯罪行为或者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之后,是可以执行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只对满足逮捕条件,并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适用: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视居住哪些情形下会转为逮捕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又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一、什么条件下 监视居住 是被允许的?监视居住是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在《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侦审判各自6个月累计长达18个月监视居住、不计入办案期限】。

1.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a.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b.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批准前经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受正当理由的限制】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合法的住所、非户口所在地的原住所】 a.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b.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a.不包括聘请的 律师 [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批准] b.不包括共住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更加说明法律的灵活性,同时也证明法律的权威性。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自我认识错误并且改正。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不超过六个月的,同时不可以随意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

符合逮捕条件但是监视居住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监视居住哪些情形下会转为逮捕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具有以下情况会被 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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