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的具体规定有: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我国《 刑诉法 》里面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法律 法规 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 犯罪嫌疑人 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需要查封或是扣押的资料、财务等这些,都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是不能拿来使用的,或者调换、损毁。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相关的部门已经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相关的文件与财务,应该在在场的相关见 证人 以及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当事人的面前当面对于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查点清楚,在现场就列出相关的清单,清淡一共一式二份,在场的相关稽查人员、见证人员以及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进行签名与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交给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另一份清单应该随附卷进行备查。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场的相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于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或者是电报等等这一类通讯文件进行扣押的时候,再经过相关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批准之后,就可以立即通知有关的部门这个将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等等进行检查并且扣押。不需要再对于犯罪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继续扣押的时候,也应该立即通知有关的邮电机关。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如果拒绝交给相关人员应该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相关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强制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邮件、电报、财物、文件等等,再经过有关部门的查明之后确实和这一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应该在三天的时间里面解除对于该当事人的相关的电子文件的查封或者是扣押,将相关的文件退还给原本的持有人或者是相关的邮电部门以及相关的网络服务单位原本的持有人自己对于相关的物件不是十分的明确的,应该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告知原本的持有人来进行认领。在相关的部门通知了原本的持有人或者发表公告以后的六个月时间里面,没有人进行认领的,就应该按照我国法律里面对于无主财物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在进行登记了后上缴给我国国库。
刑事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 在经过最新的修改之后对相关犯罪人的处罚程序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应对有关机关作出侵权的行为,尤其是在对犯罪人的扣押问题上就非常容易出错,从而出现 诉讼 的漏洞让真正的犯罪逃脱,下面一起来看看新刑事诉讼法扣押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刑事诉讼法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关于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 刑事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4、它是公法的一种,包含法院、检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诉程序。
5、一般采取法治国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证据 裁判原则,并且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对质诘问权。刑法 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刑 法规 定了犯罪与 刑罚 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
2、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3、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4、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综上所述,被扣押的都是犯罪人的财产,所以一旦在扣押执法的环节上没有按照上文中的规定就会让那些罪犯的合法财产面临被工作人员恶意侵占的情况,这是因为罪犯虽然有过错却也是有应该被法律保护的部分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219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 诉讼 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 证据 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刑事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于 逮捕 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警察各人没有权利这么做。 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必须严格谨慎控制。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 《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才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 拘留证上要上必须有公安局公章和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局长或者副局长)的签字。警察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决定拘留任何人。其他政府机关也没有权利拘留任何人。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不需要用到,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中: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请行使拘留权。 刑事拘留人不能包括以下人: 证人 违法却没有犯罪的人员 刑事拘留的措施只能在情况紧急时采取 刑法 中还规定符合一下条件的也应该进行拘留: 预备犯罪者准备作案中被发现 被害者或者被证人指证者 发现其人有犯罪 证据 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犯罪嫌疑人 破坏毁灭证据、或与其他人串供行为 身份不明的(姓名地址不是真实信息)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同伙作案的情况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行使强制拘留措施。 拘留的时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限是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时间,延长时间为一到两天,不能超过四天。 拘留期为30天的,仅限于流窜、结伙以及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这种情况的调查取证需要时间 无论那种情况,超过30天没取得证据的,都要放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日,特殊情况延长不能超过30天,批捕不能超过7天。拘留最长为37天。 被强制拘留人必须在拘留所 羁押 不可以秘密抓人(没有特殊情况的) 刑事拘留后的情况: 拘留期间洗清嫌疑的,释放并且颁发释放证明 拘留期间依然有嫌疑,却证据不充分的,改为 取保候审 或监视,继续侦查 拘留期证据充足并且锁定嫌疑,向检察院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同意批捕,立即批捕不同意批捕,立即释放。 拘留错误应给予补偿。
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下是刑事 拘留的期限 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