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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协助者是否有罪

发布时间:2023-01-28 21:50:41

非法经营协助者,如果对非法经营的犯罪性质不知情,没有参与到违法活动里,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罪。反之如果非法经营行为本身就构罪,协助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协助者是否有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非法经营,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五倍以上等,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还需要参照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协助人什么有关非法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案件中对协助人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在整个非法集资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如果确认是协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协助人可以按照从犯处理,对于从犯,法院可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非法经营协助者是否有罪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我国帮老板非法集资有罪吗?

一、在我国帮老板非法集资有罪吗?1、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 集资诈骗罪 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 死刑 。

非法经营协助者是否有罪

2、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立案 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 刑事犯罪 不同于 民事纠纷 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三大新特征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 合同诈骗 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在我国帮老板非法集资是有罪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过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的话,相关行为人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现在国家非常重视非法集资的问题,因为这个危害确实是巨大的,我们日常也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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