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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规定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2023-01-28 22:42:01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规定是如何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解释规定是怎么样的?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罪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 法规 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 单位犯罪 。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 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 行政处罚 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 商标注册 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 代理 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非法经营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 非法经营 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注册商标指的是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得到的一种 商标 ,如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话,在刑事法律当中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数额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在我们国家该为的数额较大指的是,销售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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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我国,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不仅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会保障企业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不法分子制假贩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及司法解释 是什么?按照规定,销售假冒产品,将会处以三年 有期徒刑 及 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一、 刑法 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 单位犯罪 。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 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 行政处罚 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 商标注册 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 代理 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标准的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规定是如何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其中金额较大在司法解释中有说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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