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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8 23:00:44

刑诉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主要内容是对现场保护及勘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刑诉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犯罪现场保护是犯罪案件发生地的公安基层保卫组织和治保人员,或所在基层组织,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的侦察人员到来之前,对犯罪现场要及时进行认真地保护。

一个案件的发生、发现到报案、勘查现场,都有一段时间的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往往由于事主清点失物、死者家属抚尸痛哭,周围群众围观,气候变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程度不同的破坏就会影响到办案。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7月14日的晚上,百色市“110”在同一时间接到多名群众的报警电话,称在新兴路华润超市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面包车撞翻5名女中学生后不仅没救人,还加大油门驱车逃离案发现场。

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时,看到两名约14岁左右的姑娘躺在地上,身旁血迹斑斑,现场还有车辆散落物、制动印等痕迹,周围则聚集不少围观群众。

为保护案发现场和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两组民警分头开展侦破工作:一组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进行勘察取证,另一组则负责收集肇事车辆信息和车辆行驶轨迹等工作并同时进行布控。现场许多热心群众也积极地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供事发经过、逃逸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路线等。

在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警务站民警及热心群众的紧密配合下,仅20分钟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就被俱获。一身酒气的司机下车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后被民警带去医院进行抽血,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百色酒驾司机撞倒5名中学生后逃逸 群众民警携手拦截

刑法129条的法条逻辑结构是什么

新刑诉法129条法条逻辑内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刑诉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什么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刑法的第129条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刑诉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129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 查)第九节(侦查终结)中的条文,有两个意思:

1.公安机关对案件 侦查终结 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写出起诉意见书,把“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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