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28 23:12:10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包括哪些

您好!根据相关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决。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为您推荐】资中县律师

诸城市律师

南溪区律师

四会市律师

金凤区律师

江宁区律师

天宁区律师

蒲江律师

证据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之一便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间接证据在实践中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所以间接证据在定案时有和直接证据不一样的规则。那么,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又有哪些呢?会为您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间接证据在司法实务中是不能直接作为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也只有将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功效。同时,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司法活动过程,其需要大量的专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宿迁律师。

延伸阅读:

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是什么

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是什么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遵循的规则?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遵循以下规则:

(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2)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3)间接证据本身必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间接证据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

间接 证据 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讲究真凭实据的,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规则 包括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并且能够相互之间组成完整证据链。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根据掌握的间接证据对案件进行宣判。

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只有间接证据而且还零口供,一般是定不了案的,一是要补充侦察获取证据,二是要获得嫌疑人或罪犯的口供与事实。

如果凭零口供与间接证据来定案,则要进行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如果无罪推定认为不能构成犯罪则不能定罪,如果无罪推定中不能排除其有罪则要转化有罪推定,这要通过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来指导侦,与事实片断与过程还原方段来形成完全有效的证据体系。

链接:《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够直接指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整个过程,这类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时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侥幸、顽抗心理的表现,对证据体系的形成影响不大。而另外一类是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此类案件需要有间接证据之间相互拼接、环环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实,因此对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零口供”案件的层出不穷,迫使我们在侦查中应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为保证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在调取证据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对调取证据的每一步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固定,对证据的形成过程做详尽的描述和记载;另一方面,很多证据的形成和灭失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如被破坏的现场、已变质的物证、已消逝的痕迹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其证明力也已大大减弱。因此,每一份证据都应注重取得的时机和程序,保证证据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片段事实”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实,“片段事实”的真实,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前提,而要达到“片段事实”的真实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陈述或辩解都有可能成为相关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放弃对其讯问。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每一份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每一个认定的“片段事实”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间及“零件”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够排除矛盾,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则不仅要在量上达到每一“片段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还要在质上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这种证据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事实呈“串联状”,即每份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前后,排在前面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一环接一环,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我们在侦查中要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不能出现证据锁链的断裂,否则整个证据体系将完全崩溃;另外一种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并联状”,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自均与案件事实有确定的联系,能够单独证实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事实均应得到证据的证实,但是某一要件证据的缺失不影响其他要件的认定。针对此种联系方式,我们应该注重搜集证据的全面性,缺失了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证据,将导致全案不能定罪。

地址:http://jsfzb.xhby.net/html/2011-05/30/content_370568.htm

温馨提示:
本文【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