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同样是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 从犯 是否构成犯罪,看 主犯 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主犯构成犯罪,胁从犯构成犯罪。如果主犯不构成犯罪,胁从犯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我国对于胁从犯的量刑处罚标准为: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胁从犯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由共同犯罪的性质所决定,它的具体样态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规定和制约。一般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目标是由胁迫者授意的,胁从犯据此选择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在存在物质性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行为是促成该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2、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就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尽管这意味着他只能接受胁迫者的损害),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这种抉择,是行为人自主、理性的产物,在此犯罪决意下,他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也就是说,胁从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胁从犯。而摆脱胁迫者将会给自身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间接故意行为人追求的一个非犯罪目的。
3、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以上可知,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算犯罪,但是不同条件下,有不同情况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当不存在违法阻事由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处于胁从犯,刑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当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所损害的法益,尤其是人的生命,所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生命二牺牲他人的生命,构成犯罪。
(三)当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比亚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性情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当事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制服使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为人。如果当事人要杀的人,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即使当事人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也不构成犯罪。
两个特征
被胁迫犯罪有个专属的法律名称“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例如,根据行为人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进行认定。
胁 从犯 按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的量刑要根据构成的 罪名 确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胁 从犯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 刑法 总则对 共同犯罪 人的分类,主要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主犯 、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在 犯罪构成 理论上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希望以此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进行比较鉴别。一般而言,组织犯和教唆犯多为主犯,实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话,亦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属于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帮助犯为胁从犯。参照大陆法系的正犯理论,实行犯又称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实现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相对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基本上具有附属的性质,他们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 罪名 ,取决于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 刑罚 ,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然而,在共同犯罪当中并不一定就有胁从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认定,有就是有,没有那么就没有,而不能为了出现胁从犯,而把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胁从犯。
胁 从犯 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 共同犯罪 ,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 主犯 或者从犯论处。《 刑法 》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胁从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二、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胁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胁迫人构成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