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注意事项包括: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中止的原因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且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不具有自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您好, (1)如果犯罪既遂了,意味着犯罪已经达到了完成状态,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这样的行为,通常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归于未遂的,通常也就认为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3)在犯罪中自动放弃可重复的加害行为依然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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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
1、特殊的犯罪中止。
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普通的犯罪中止。
普通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止。
B、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
C、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决心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2、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界限:
1、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其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首先应弄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形式。在此着重讲一下其形式,按 共同犯罪人 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标准,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二种:简单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直接实施了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 的行为,都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的共同犯罪,如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包庇犯等。基于共同犯罪的这一特殊形式,在认定中止犯时,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和分析。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它分为全体和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两种情况。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时间性。即中止应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2、自动性。共同犯罪人应自愿停止犯罪行为。
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应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应将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数人实施的,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其有效性的标准亦有所不同。总的说,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应具备两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应自动切断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联系,并将中止犯罪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观上,中止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 犯罪预备阶段 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 认定为犯罪 中止。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为并不能使自己先前的行为丧失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作用,其先前的行为仍然是产生犯罪结果的烟瘾一部分的,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都应以犯罪即遂论处,起中止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 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 盗窃 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 犯罪未遂 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二)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关于这个条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犯罪分子正在盗窃,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了,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看起来是他自己停止了盗窃,实际上是他自感当时不能继续作案而被迫中断盗窃。因此,其停止犯罪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于 刑罚 的威力,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认定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形态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中止犯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自动的意思表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结果发生后的处罚是应当按照既遂犯免除或者是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主动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其从主观上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行为未完成,所以就不会产生原本的犯罪后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中止犯罪行为的,不应当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