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向当事人索要分手费的,若没有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方式,即不算敲诈;否则即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情侣之间如果单纯的分手要分手费这不算敲诈勒索。如果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要分手费就是敲诈勒索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分手时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索要分手费,则属于敲诈勒索,构成犯罪。
敲诈算不上的。你不相给对方也没办法吧。
当然觉得有所损失,可以适当要求补偿,好好协商解决。
怕是不甘心分手,成心刁难,纠缠不清。处理妥当~
若是不爱了,不合适就不要再牵扯不清了~
众所周知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在分手的时候都会从自己的前男友索要分手费,有些男的脾气会特别好,认为在一起的时候女性朋友付出的较多,因此会给予部分分手费。但是有些女子不顾对方的经济能力,索要天价分手费,这样是会被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所以海南省海口市这名九零后的女子被判六年。其实法律上是没有分手费这么一说的,毕竟现在提倡的是男女恋爱自由的说法。
小编从来没有听到过分手还有分手费这样的说法,最多是男性朋友为了补偿女性朋友付出的青春给予的一点钱财而已,但是这并不是强迫性的。即使对方不给,那么大家也不能主动开口要。海口省海口市这名女子分手之后,多次要求前男友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索要几十万之后还不罢休,甚至又以各种方面勒索男方,最后男方忍受不了,将女子告到了法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不管是谁,分手之后应当体面一些,这样才能够给对方留下一个好印象。这样公然从他人索要分手费无疑是一种不合法的现象。不过关于分手费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发生多起了,毕竟有些人在谈恋爱的过程当中,是真正的遭受到了对方的伤害,以至于大家的精神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这个时候法律也会判处对方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谈恋爱就必定会有分手,因为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当中会发现对方的一些缺点,甚至三观不符的地方,这个时候分手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也可以称之为及时止损。但是主动向他人索要就不好了,同时也会给其他人带来恶劣的影响。如果人人分手都向前对象索要分手费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当中又有谁敢主动去分手呢?毕竟天价分手费不是人人都能负担得起,也会给大家带来不好的影响。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适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站在被害人角度来讲,被害人是基于害怕的心理给予钱财的。
女方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区别看待,如果女方在索要分手费时以曝光男方裸照或个人隐私信息、伤害男方家人朋友等言语或者行为来相威胁,男方基于恐惧和害怕的心理给予女方钱财的,女方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男方并未陷入恐惧害怕之中而是自愿给予女方钱财的,即使女方要挟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