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具有不可替代性,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特点,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只能执行犯罪分子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怎样执行罚金刑的详细内容,就由醉学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般来说,刑事罚金不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是另一方自愿进行缴纳处罚的罚金,才可以执行。只有民事责任上,才可以进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被法院执行。如果夫或者妻自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缴纳罚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如果是涉及罚款,比如扰乱法庭秩序所产生的罚款、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那么是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
没收财产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在判处犯罪分子财产刑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未明确个人全部财产”的具体范围。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可能判处财产刑的,侦查机关一般都会查封、扣押、冻结与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全部财产。
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刑事裁判部门移送至执行机构立案执行时,执行机构将直接处理随案移送的财产。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侦查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中就已经对相当一部分财产作出了处理,返还被害人,或以其他事由不当处理。
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并无申请执行人,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追加或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执行程序,这就使得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犯罪分子配偶的权利受损,而难以实现救济。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夫妻结婚后,就会存在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犯法被判处罚金,该怎么执行上文已经解说。
法院罚金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2、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罚金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罚金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对于判处犯罪分子罚金的,人民法院只会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而不会犯罪分子配偶合法的财产。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或按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法律分析】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提起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的具体路径如下: 1、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
2、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 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 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刑事处罚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的,若是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刑事处罚是会查配偶名下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家属子女自愿缴纳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配偶犯罪能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罚金,另一方在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陈某所承担的罚金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留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罚金刑的实施是犯罪分子个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应当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这也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内涵。这一基本刑罚原则为夫妻一方因犯罪需承担罚金时另一方为维护个人或家庭财产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理论前提。
2、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但物权法未对“重大理由”作出具体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列举了两种情形,但这并不排除具有其他“重大理由时”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婚姻法解释(三)未明确规定一方因犯罪承担罚金时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绝不意味着排除此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刑法原则已为此情形下赋予婚姻当事人请求权奠定了理论基础,民事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赋予此情形下婚姻当事人不解除婚姻关系状况下保护自己财产或家庭财产的权利。
3、从私权优先原则上讲,刑法设置罚金刑的目的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犯罪行为。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承担罚金时赋予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体现了优先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婚姻法严格限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的稳定性,本案情形下赋予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与这一立法目的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