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实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称外围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间接证据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法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间接证据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间接法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在唯一的直接证据并不间接证据,证明了推理过程更加复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2、间接证据有以下表现形式:
3、(一)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4、(二)间接法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在唯一的直接证据并不间接证据,证明了推理过程更加复杂。
一般情况下,物证是属于间接证据的。
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具备的条件: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所以选3
(一)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的做法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二)间接法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在唯一的直接证据并不间接证据,证明了推理过程更加复杂。
亲眼目睹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转述其听说的案件事实,是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
这里所谓的直接证明,主要是指该证据的形式意义上的“证明”功能、“证明”作用,而不能简单地、绝对化地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出来”、“证明清楚”。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连接是环环相扣的链条,还是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 从概念分析:
1、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从遵守规则来分析:
1、 传来证据特殊规则。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
(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2、 间接证据遵守原则: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从实践运用上分析:
1、传来证据的实际运用。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4)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
2、间接证据的实际运用。(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相比于间接证据,更能有效地直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增加说服性,而间接证据独自构成不了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说服性和可信性,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结合来构成主要的事实证据,这也是两者的不同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