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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发生效力

发布时间:2023-01-29 05:47:14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是一种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226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相关法律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相关法律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相关法律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是一条对于动产物权的规定,动产物权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第22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交付的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之分,按交付公示主义,动产物权的让与若未经交付则只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按交付要件主义则不仅对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间也不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发生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标的物所有权自什么转移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的风险责任亦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是什么意思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理解该条款的意思要先看看《物权法》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条意思是:动产物权发生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比如您从我这里买个二手汽车,自我把汽车交给您起该汽车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开始归您所有。那么25条这么理解:还是那个二手汽车,比如您先租赁我这个二手汽车使用,后来您使用期间觉得不错要买,那么这个汽车的所有权,也就是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就自我们达成了意思一致开始发生了转移,比如说签了协议或者口头协议。

不知道我这样解释您清楚了没有?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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