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与物证鉴定两者密不可分。物证检验是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两者关系极为紧密,但也有区别。且听我详细道来。
其实刑事技术是很早以前的提法,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因此刑事技术又称为法庭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它涵盖了物证技术,但不等同于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的技术核心内容包括物证鉴定中的基本理论同一认定、种属认定等、基本技术光谱、色谱、质谱、显微镜、电泳等和常见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音像物证等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定的实用技术。物证技术学是一门研究物证技术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科,目的是研究如何在物证技术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将现有的科学技术应用于解决诉讼中与物证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可靠依据。物证技术主要是为法庭提供真实客观物证鉴定结论的,不包括刑事技术中的心理测定、外貌识别、模拟画像、侦查通讯、警犬气味鉴别等技术,都不纳入法庭物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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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和刑事技术区别如下:
1、内容不同
刑事技术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司法弹道检验(枪弹检验)、指纹登记、外貌识别等;物证技术包括发现物证的技术,识别物证的技术,记录物证的技术,提取物证的技术和鉴定物证的技术。
2、范围不同
刑事技术是包含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包含物证技术的内容;而物证技术只是刑事技术中的一种科学技术。
3、使用的技术方法不同
刑事技术包含刑事侦查中用到的各种技术,包括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审讯、监控、侦查反侦查、跟踪甚至卧底等。物证技术一般就是勘验和技术鉴定。
4、适用的案件不同
刑事技术鉴定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有职权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机构(如监狱、国安局、国有工厂保卫处等),且只能进行有关刑事案件的鉴定;
物证物证技术一般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是,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 物证技术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做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是比较广泛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物证鉴定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对于核实证据,认定案件性质,侦破各类刑事案件,公正处理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手段吧,刑事侦查就是在案件发生时对整个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而刑事科学技术就是在侦查的过程中,通过高科技的一些设备和技术,对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和线索,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这种勘察都是通过肉眼的观测,然后对案件进行分析,刑事科学技术的人到现场都,就会对现场的证据进行收集,如把尸体运回去解剖,寻找案发现场的指纹、作案工具等,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指纹的验证,作案工具的材料、生产厂家等进行详细的化验,这样得出的结果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侦查人员得到这些线索后,就可以根据推理和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对犯罪嫌疑人和案发现场留下的痕迹进行DNA、指纹等的比对,确定作案者。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刑事侦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刑事侦查员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动机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时还可能要寻找和询问证人。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所谓刑事科学技术与刑事侦查的有机结合,就是指公安机关在接案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从现场勘验开始,刑事侦查人员从接触案件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证据开始,直至整个案件侦破,刑技人员与刑侦人员应随时进行沟通,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1、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作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侦查就是通过制裁犯罪来增强社会公众信心、并鼓励他们遵守法律的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查就是指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 。 侦查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刑事诉讼中广义上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