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很多时候都会听到剥夺政治权利,那该人就会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都所拥有的其他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我国公民都拥有的,履行政治权利是身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下面醉学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有几种?
一、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哪几项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有几种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的方式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 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执行分两种情况: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 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 管制拘役 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 法规 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 假释 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按照刑法的规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即是既可单独适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