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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29 08:39:12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手段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有:行为人已经触犯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并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就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转化型抢劫的主体必须符合《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显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转化型抢劫罪等同于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来说,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需要满足三点:

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在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三是,主观上,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抢劫的条件有哪些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三种。

【法律分析】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这里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等相关的,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2、对当场的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简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

而在此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对抗你(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

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

1、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2、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3、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前提

依照刑法典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实施中也存在着把先行实施其他性质的违法犯罪作为适用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前提条件的观点和做法。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盗伐树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为护住所盗伐的树木而对护林人员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属于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这不符合立法原意。因为该条载明是要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些都是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与客体均不同于盗伐林木罪,前者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物,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后者犯罪对象为正在生长中的树木,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因此,盗伐林木过程中威胁、殴打护林人员的行为,只能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情节或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来看待,如果因盗伐而重伤或杀害护林人员的,则又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对这种案件即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定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别“盗窃行为”与“盗窃犯罪行为”、“诈骗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抢夺行为”与“抢夺犯罪行为”之不同。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所规定的法条来看,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即“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除外)。若行为人实施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能否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罚。这是目前司法界较具争议的问题。

对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前提条件中的关键问题,对此,学术界曾存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理由是: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实施这些违法的行为,而按照刑法典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也必须坚持这一点。如果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而属于一般违法的,就不能适用刑法典第269条,这时当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的犯罪(如伤害、杀人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典条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适用刑法典第269条;但刑法典第269条也不是把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都包括在内,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刑法典第269条定抢劫罪,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伤害罪或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从该条的立法原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到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典第269条定罪时,不应对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按照刑法典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笔者认为下列的《意见》的做法是最值得肯定的。无论是从立法本义来看还是从司法解释来看,意见这样做都是恰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①孙国利、郑昌济,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②陈兴良等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③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575页

2、主观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成立本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型(标准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典型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目的是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即侵犯人身行为是取财行为的手段。而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把已经非法盗得、骗得、夺得的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制止、追捕者夺回去,而不是指作案得逞以后把赃物放在自己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

3、客观条件

简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这一客观条件可以再具体区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其涵义应与刑法典第263条典型的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行为作同样的理解;其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故意实施的。“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其特点第一是犯罪分子当场向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发出,第二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第三是当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4、时间条件

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间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即在时间是前后持续,不间断的,在空间上可以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我们不能把成立本罪的时空条件“当场”机械地理解为现场,这将使时空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实际情况和犯罪构成的要求,也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等行为现场或刚一离开就立即被追捕过程中,为窝赃、追捕、毁证而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当时追捕已中断或结束,或者行为人在作案时未被发现和追捕,而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被追捕,这时行为人为窝赃、拒捕、毁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对其前后行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定罪处罚。

综上可以看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承、紧密联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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