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就意味着要被关押在监狱,剥夺政治权利,在监狱里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如果在服刑期间再犯罪,当然也要接受法律处罚,但是不知道无期徒刑再犯罪应该怎么样判?下面醉学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虽然叫做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无期限关押。判决无期徒刑后实际上是可以减刑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法定减刑情节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那么判决无期徒刑后,再犯罪怎么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再具体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刑期应当结合剩余刑期以及新犯罪所刑期综合判断。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虽然叫做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无期限关押。判决无期徒刑后实际上是可以减刑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法定减刑情节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那么判决无期徒刑后,再犯罪怎么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再具体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刑期应当结合剩余刑期以及新犯罪所刑期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一、无期 假释 期间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 刑法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不构成,因为 累犯 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二、假释考验期多久? 1、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 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 ,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 追诉时效 ,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下又犯新罪,其实也充分的证明了之前的刑罚并没有让当事人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敬畏之心,也根本没有任何悔改之意,除了收回假释之外,在实行数罪并罚的时候,也是要根据所犯新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都要从重处罚的,这种情况以后也都没有再争取 减刑 的机会了。
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又犯罪的属于数罪并罚,见刑法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这种数罪并罚计算方法为“先减后并”,比方原判五年,服刑三年后又犯罪,新罪名应判十年,则量刑范围为5-3=2,2+10=12,在10(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至12年(总和刑期以下)间量刑。
对于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下,就会构成累犯,应该会要从重处罚。如果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的,在没有触犯其他从重处罚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从重处罚。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一般来说对有前科的人是不可以再用适当从轻量刑或者减刑,一般适合用从重量刑。根据规定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情形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 缓刑 期间又犯新罪应怎么处理 我国 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 羁押 ,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二、缓刑期内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 数罪并罚 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 罚金 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 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 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 累犯 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 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 刑罚的目的 。 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发现漏罪外,其实还有可能又犯新罪,之后往往会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自然,此时会被撤销缓刑。而在数罪并罚之后是否还能适用缓刑,根据规定通常是不允许再适用缓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