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不是必须查清资金去向。公安机关需要尽力侦查,但是无法查清资金去向也并不影响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纪检监察案件查账主要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查对象和党员领导干部,查账的目的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巡察主要通过查阅账目发现疑点并通过巡察“12+N”种方式予以验证,由此发现问题线索。
1、顺查法:是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首先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
检查程序为凭证→账簿→报表。一般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的单位,可以通过此种方法,将问题一点点查出来。但是,采用顺查法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账簿都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只能适用于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2、逆查法。是指按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它是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账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账,并有目的地审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这种方法简捷省力,易于尽快发现问题,适用于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的或业务量大的单位的查账,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3、详查法。是指查账人员对查账期间的全部凭证、帐薄、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详查法既要对凭证、账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4、抽查法。是指查账人员在查账期间从全部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由于查账人员在查账之前,对被审查单位会计的薄弱环节并不了解。
因此,抽查时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但随着查账人员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判断能力的提高,查账人员可以事先进行周密地准备,有的放矢地进行抽查。抽查法的长处是比较节省时间和人力。
5、核对法。是指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具体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核对、凭证与账簿的核对、总帐与明细分类帐的核对、总帐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另外,还有鉴定法、审阅法、分析法、查询法、比较法、盘存法及计算机审查法等。这些方法都不是孤立的,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配合使用,并不断创新。针对经济案件中不断更新的作案手段,必须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对策,总结和推广新的方法。
核算五要素:
1、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及暂存款项、长期应付款等。
3、净资产,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4、收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5、支出,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 会计基础知识 。
一、两种不同性质的挪用资金
(一)、构成犯罪挪用资金
刑法对挪用资金做了相应的规定。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走法律程序。
该行为的追责人通常是国家,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被害人表示谅解,不影响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违纪挪用资金
民法也对挪用资金做了一定的规定。公司法明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有些部门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不得挪用资金,例如《合伙企业法》,但挪用资金属于侵权行为,虽未构成犯罪,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失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赔偿损失,该种行为称之为违法违纪挪用资金。
违法违纪挪用资金,一般由被侵权人依民事诉讼法走法律程序,被侵权人也可以予以谅解,不予追究。
二、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程序
(一)、立案阶段
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属于挪用公款。所以该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
(二)、侦查阶段
立案后,侦查的目的一是找到犯罪嫌疑人,另一个是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侦查期间,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有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检察机关批准)等。
为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和组织鉴定等措施。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经一系列侦查活动,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消案件,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接到案件材料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决定不予起诉。
(四)、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一审
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和检察机关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
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2、二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会作出以下三种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被告和检察机关仍可提起上诉和抗诉。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终结。
3、再审阶段
二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诉,但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执行阶段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处罚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三、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程序
违法违纪挪用资金的被侵权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一审
1、起诉
被侵权人将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诉讼费,被侵权人申请对财产和证据保全的还需缴纳保全费和保证金。被侵权人成为案件的原告。
实践中,证据材料提交的越少越好,能立案就可以,使对手摸不清楚思路。
2、送达
法院立案后,需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送达的方式有多种,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告需缴纳公告费。
3、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实践中,答辩的都是不专业人士,答辩就意味着将自己的思路告诉对方,给对手准备期,不答辩在庭审中可以打对手个措手不及。
4、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
(4)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二)、二审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原告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二审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
(三)、执行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再审
法院、检察院均有权对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特别提示:法律是很浩瀚的领域,司法是极其专业的活动,建议通过对本回答,了解一般诉讼的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即可,具体诉讼的时还是应该由专业的人士来具体操办。
参考资料:
高铭暄 刑法学(第五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江伟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谭启平 中国民法学 2015年3月第1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 不作为犯罪 ,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 挪用资金罪 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 职务侵占罪 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 刑法 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 挪用公款罪 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 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 贪污贿赂罪 专章中,而不是“ 侵犯财产罪 ”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 挪用特定款物罪 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之后。根据查询挪用公款定罪流程信息可知一般查挪用公款的罪资金流水是立案之后。流水,汉语词汇。拼音:liú shuǐ,释义:是指流动的水,如:流水落花春去也。另指像流水一样的动态过程,如:流水作业、流水线。银行流水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