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诉不成功,被判刑的不会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述规则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不加刑是一项基本原则,抗诉除外.所以上诉失败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而不会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可知,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以上诉不会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被告人不服裁判,提议上诉,二审只能维持或者减轻,绝对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议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法律分析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在刑事诉讼中,一审被判有罪的人,有权继续上诉的。并且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九十、 将第一百九十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上诉不加刑。只要没有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在二审中发现新的犯罪证据,就不会加重处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一一项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公诉机关抗诉则是可以加刑的。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不一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 二审 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 刑法 的一项审判原则。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 检察院抗诉 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