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
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
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分析: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分析】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 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 刑罚 权,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 成文法主义; 排斥习惯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类推;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刑法 的明确性。 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1)成文的罪刑法定。
①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②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
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注意: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说,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概念有如下三层含义:
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
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
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绝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产物,为刑事古典派所倡导,他们主张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即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禁止适用事后法;排斥习惯法;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法定刑。由于这种绝对化了的罪刑法定原则脱离犯罪的实际状况,实践中难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