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犯罪分子主动退还脏物的,可以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目前我国没有与违法所得退赔减刑有关的法律。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所得退赔减刑的依据: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法律分析:退赔说明犯罪人积极悔罪,法院会因积极退款适当减轻处罚程度,赔后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退脏退赔,它只是其中的一种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力量相对较小,它仍需与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凝聚成一股更大的力量。退赔是指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在对其判决时,应当判决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减刑的前提是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对 有期徒刑 的犯人进行 减刑 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奖励性的措施的,也是希望能够通过国家的这种做法让当事人珍惜出狱以后的生活,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的,不过减刑这也是一件事关重大的事情。可能很多人从来都没有仔细的去了解过新 刑法 减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新刑法减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减刑、 假释 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 拘役 、 管制 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 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 社区矫正 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 立案 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 罪名 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 刑罚 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 开庭审理 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 职务犯罪 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 证人 ,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 证据 ,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 假释条件 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 减刑条件 ,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 假释考验期 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限制等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因为减刑当然是要对犯人在关押期间进行各种各样的考核,一般都是先由公安机关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且提交到上一级的有关部门经过批准以后才会对当事人进行减刑的。而且,有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犯人,无论如何都没有机会减刑的。
全额退赃18万减刑标准一般是减少基准刑的30%。量刑前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量刑后退赃的不得从轻处罚。对于退赃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按照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退脏退赔并不意味着可以销案,也不意味着一定可以缓刑,更不意味着可以立即放人。退脏退赔,它只是其中的一种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力量相对较小,它仍需与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凝聚成一股更大的力量。因此,如果家属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律师还是建议家属能配合积极退赔退赃,当然,也要掌握正确的退赔退赃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
2、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4、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1.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商品退货处理,但是相关规定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在退货时消费者也要保证所退商品是完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的,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明确来讲就是根据犯罪行为是暴力型犯罪还是非暴力型犯罪,退赃、退赔是部分还是全部来确定从宽的幅度,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获得从宽的幅度往往更大。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退赃,将会对量刑产生极其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