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有:行为人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违反治安管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答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故意损害破坏共享单车的,驾驶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以及驾驶共享单车违章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设置假二维码,把共享单车私自藏起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及犯罪,那么,破坏共享单车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破坏共享单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或被行政处罚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使用者图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机关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用户将共享单车的随意扔弃行为,可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视行为人放置车辆时的过失或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等罪名予以规制。
破坏与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共享单车违规占道、乱停放可处以行政罚款。
缺乏自律、为图省事乱停车的使用者,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把共享单车放置在交通要道、铁轨等地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政处罚和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是单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理应归于单车的运营商,共享的仅仅是使用权,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治理破坏共享单车违法乱象: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更需要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
一、建立机制
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
二、数据共享
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
政府层面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制定出更加细化与具体的操作规则。
四是建立共享单车行业协会
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五、政府部门引领、各部门协作
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来。
破坏共享单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破坏与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属于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1、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5、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租赁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ofo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app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如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因故意损毁引发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一些“聪明”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密码锁锁死,实现了共享向独享的转化。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
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违规停放引发的行政责任。有的在使用完单车后,随意违规、占道停放,导致单车被城管等部门暂扣的,此时,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单车公司、平台的法律责任。
犯法,首先,共享单车骑回家不归可能触及合同违约。其次,私藏共享单车,比如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就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再次,如果没有使用,只是把锁撬开带车回家,就涉嫌盗窃罪。最后,对于损害、随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法律分析
第一,共享单车使用是租借合同关系,使用完归还是合同义务之一,未归还,违反合同的约定,合同违约。但第二天自己继续使用,使用时仍然缴纳租金,并未改变租赁单车的性质。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商家的财产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商家的收益权,属于合同法上违约行为。商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要违约金的方式维权。
第二,租用完共享单车,正常使用过之后,推回家私藏,据为己有,或者改装成为个人车辆,拒不返还。如果其持续状态为租用状态,在欠费之后拒不返还,这个时候该行为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的,如果侵占车辆的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额,应该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其已经完成系统中还车,然后将车辆藏在私密处,据为己有,由于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前提,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比如,在路边看到一辆共享单车,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显是一种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将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该行为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其所盗窃的共享单车经鉴定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无论盗窃价值的多少,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