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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发布时间:2023-01-14 17:53:03

期徒刑是一种刑事处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会被采取强制的措施。对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来说,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的开始时间才能确定什么时候能够出狱,那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下面就由醉学网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3、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7、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8、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 羁押 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刑法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判处有期徒刑 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啊 是从被公安机关逮捕开始 还是在法院判刑后开始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扩展资料: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从判决那天起吗

刑期,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有两义:①法定刑期,即刑事法律规定具有时间因素的刑罚期限。

②宣告刑期,即依法在刑事判决中宣告的具体刑期。

判刑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刑事案件刑期执行,如果是管制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国《刑法》规定有刑期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最低为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25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最低为1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1年。

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最低为3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为5年,最低为1年,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可达10年,最低为3年。

刑期判决期限都是多久:

1、正常期限:6个月到15年,包含本数在内。(刑法45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最短是6个月,最长是15年。

2、特殊情况:数罪并罚,说起数罪并罚时的有期徒刑期限,这个就厉害了。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从该条可以看出,有期徒刑最长期限是25年。在没有判无期、死缓、死刑的情况下,有期徒刑25年是最严重的处罚了。

3、死缓变有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4、减刑后执行的期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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