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证据也确实充分的,法院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需收集的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定罪,只要其他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被告人拒绝供述的案件,成为零口供案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不认罪。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不供述,但间接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证据链的,是可以定罪判刑的。
被告人不供述的原因无非两种,一种是确实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干的,是被冤枉的,无罪可供;另一种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供述,办案机关就拿他没办法。如果确实干了不认罪,就白白丧失了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不好,会被从重判处,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但如果确实是被冤枉的,能保持零口供,不怕被因此刑讯,也是非常坚强有毅力的,虽然并不一定会因无口供而最终被判无罪,往往没口供也被定了罪判了刑,但是一直以不供述抗争,对以后申诉纠正冤错案也是一个有利因素。
口供至上,办案人员重口供,为了口供不惜刑讯逼供的诟病短时间内还无法彻底杜绝。因刑讯逼供造成了很多冤错案件,即便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司法实践中,要想排除非法证据,难度都是很大的。出现刑讯逼供要想排除非法口供,要抓住有利时机,在一审开庭前就提出排非申请,一审如果不提出,二审在提出,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难度就加大,在申诉程序中,要启动排非程序,已经没有可能。一审提出排非,取证责任在检察院,二审如果能启动排非,取证责任还是检察院,检察院只要举出的证据不足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相关口供就可能被法院排除。但一审二审没有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在申诉阶段再去说,法院就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申诉人,也就是你说你被刑讯逼供了,你要举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是没有刑讯逼供,百分之九十九的都拿不出来,所以排非申请要及时,“错过这个村没有这个店。”
所以,仅仅零口供,不足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不会被定罪判刑,也不足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错误定罪判刑。冤假错案的制造成本太低了,纠正的冤错案件,还没见真正追责的,以后冤错冤案的国家赔偿,让制造冤错案的人负担,可能会减少一些冤错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能否认定有罪,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如果只有口供,没有真实可靠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没有口供,但是存在其他证据,且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过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拒不认罪
只要证据能够达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且需要判处何种刑罚;用来定罪的证据都是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便没有口供,拒不认罪,依法也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
虽然说没有口供可以定做处罚,但是没有口供的案件必然会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口供在刑事案件中我认为属于有瑕疵的直接证据,也就是说虽然从口供中可以直接得出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口供是否能够被采用,还取决于能否固定一些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依据口供起货了尸体或者是犯罪工具,那么这些物证与口供相互印证,这时候经过证据补强的口供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使用。
“零口供”会不会被判刑呀?
对于这种零口供的,都有大把的方法对付的,不管你签不签字,反正我文件都会送达给你,签不签配不配和就是你的事了,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刑的还是会判刑。也有很多零口供零签字的,收到判决书后,也是不签字,最后该怎么执行还是怎么执行。所以,耍无赖在司法流程中行不通,要知道人家天天和犯罪分子接触的,什么样的人没见过,你们的倔强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笑话而已。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案件事实仅凭间接证据也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应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也是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但是,单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特别慎重,一般来讲,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间接证据的使用进行把握:
一、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明。
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在其他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有效冲击,影响定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若在庭审中没有人证物证,只凭口供是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那么其就应有与其他种类证据相同的效力——在被查实后可以作为定罪根据。但是应当认识到,证人证言因其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观性,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尚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依举轻以明重之原则在此稍作援引)的规定来看,不同形式的证据,其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得不质疑。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之一种,客观而言,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间,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应高于证人证言,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凭被告人供述尚不能定罪,单凭证人证言就可定罪?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