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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民事纠纷吗

发布时间:2023-01-29 12:38:40

行政案件中的纠纷不是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民事纠纷中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行政纠纷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是民事纠纷吗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是民事诉讼吗?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 行政复议机关 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 行政诉讼案件 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刑事纠纷(案件)有哪些区别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行政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

主体的不同。

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刑事诉讼: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过犯罪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就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下面是fanwen我收集整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欢迎阅读。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较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

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在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出的不平等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本质特征,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往往重刑轻民、重工轻商,因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那个“君主主权”为基础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近代各国诉讼制度方面的发展来看,行政诉讼发展相对较晚,行政诉讼的发展初期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始确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两种诉讼联系之密切。

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大体而言,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又列举了可以起诉的八种情形,《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条第二款又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客体和诉讼标的都相对宽泛,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标的相对狭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诉的种类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而行政诉讼可分为五种类型:

(1)撤销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为的诉讼,如公民甲认为行政机关给公民乙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而对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2)变更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诉讼,如公民甲、乙因同一治安纠纷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甲拘留15日而对乙给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诉讼(3)履行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它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大多属于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如公民甲诉某市工商局赔偿因扣押营业执照和公章产生的损失即属于行政赔偿诉讼(5)确认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有时诉的类型可能发生转化,如在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此时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就可按确认之诉结案。如房某诉工商局扣留措施案,审理期间工商局解除了扣留措施,但不返还扣留的粮食,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扣留措施违法。

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行政诉讼可分为公安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工商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诉讼、环保行政诉讼、城建行政诉讼、房管行政诉讼、矿产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等。

3、诉讼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

4、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5、诉讼目的和诉讼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权力和违法行政。

6、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相对等的,即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处分权和较为自由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享有反诉权,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受到严格限制,诉状送达后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类同。

7、法院职能不同。民事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不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新合同法第52 条对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行政诉讼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重新框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8、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并且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以协议笔录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9、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求偿权。

10、起诉期限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非常宽松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行政管理活动的时效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超过期限的后果是丧失起诉权,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驳回起诉。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了明确,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怎样区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怎样区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指由司法机关受理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 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违约,婚姻,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等

刑事案件主要是针对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比如 *** ,抢劫,故意杀人,危害国家安全等等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比如因拆迁,城管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如何区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首先,调整范围,法律适用、处理方式、诉讼当事人等方面都有本质的不同。

刑事案件就是因犯罪行为而导致刑事诉讼进行的事件。刑事案件与犯罪及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不可分隔的联络。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刑事案件得以存在和发生的唯一的、根本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被公安、检察、法院追诉的诉讼过程,构成了刑事案件的全貌。由于刑事案件与犯罪和触犯刑法紧密地联络在一起,因此对它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国家性和强制性。非经公、检、法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他任何不享有侦查、检察和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刑事案件作出任何的处理。

民事经济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狭义上讲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民事或经济纠纷的产生而导致民事诉讼进行的事件。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或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在许多情况下,民事经济纠纷因简单明了也可以经过调解得以处理。民事经济案件与民法和经济法不可分隔,其的解决必然与民法和经济法的执行或运用相关。民事或经济行为的自愿、公平性,决定了在纠纷产生以后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可见,民事经济案件从广义上讲并不一定导致诉讼的产生,法院裁判的强制性处理是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重要的、终局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正确合法的裁决,也同样会导致有关经济案件的终结。民事或经济案件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相联络,这种契约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等许多形式。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民事经济案件的处理也就是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和根本的特证之一

侵犯智慧财产权怎么区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不仅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怎么区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

种属关系,治安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专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非法拘禁罪属于刑事案件。《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事案件可以转刑事案件吗

这案子就不能由我那朋友或者法院,移交到公安机关?

行政案件是民事纠纷吗

不能由公安机关处理? 那人他老不还款,就可以这么拖着?

没有别的办法了?

刑事案件可以改民事案件吗

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范围,对于这类案件的起诉与撤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来决定。

民事案件能转为刑事案件吗

民事案件可以转为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就可以转化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和不能赔偿达到一定数额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事案件可以转民事案件吗?

刑事案件的责任形式主要是国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民事侵权案件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这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形比较轻微,不触及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可以不追究的情况都是比较轻微的。你说的情况不属于刑事案件转民事案件的情形。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如何区分毒品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吸毒及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案件是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主要是指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诉讼主体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

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3)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

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

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诉。

(4)举证责任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5)审理原则不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

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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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民事纠纷(就是民告民),刑事诉讼负责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官告民),行政诉讼主管行政纠纷(民告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3、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4、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以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案件是民事纠纷吗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合同是民事诉讼吗?

一、行政合同是民事诉讼吗?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到底选择何种审理规则,在实践中是个两难的司法困惑:一方面,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某些特性,一旦出现违约,能否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尚不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传统行政诉讼的模式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显然还存在很多规则冲突。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诉讼的司法困惑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解决的途径主要是对传统行政诉讼进行制度补缺。这种方式将行政合同诉讼直接嵌入传统的行政诉讼机制中,在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上进行改良。 我国《 行政诉讼法 》设计的行政诉讼机制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单轨制诉讼,其中心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从《行政诉讼法》设计的具体制度来看,行政合同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虽然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扩张型解释,即通过引入行政行为的概念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也仅是概念上的变通,司法解释并未就行政合同诉讼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 然而这种改良忽略了行政合同和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认为“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其制度安排是在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单轨制行政诉讼的框架下进行的。改良的结果是行政合同诉讼与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轨制行政诉讼存在制度冲突,无法真正实现对行政合同主体的权益保护。 律师 认为,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诉讼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时并没有将行政合同作为单列的一项可诉行为。主要原因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合同的内涵、外延、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尚无定论。199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更是明确将行政合同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理论上的不完备导致法律上对行政合同的不认可,行政合同诉讼一直游离在行政诉讼大门之外。 当然行政合同作为新兴的行政管理形式,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必然随着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而日益得到体现,这也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的重新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为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扩大性解释,意图在不破坏原有诉讼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这种解释只局限在准入门槛,对于更为重要的规则设计却没有给予关注。这种模糊的诉讼准入规定,实际上并不能给予权利人足够的保障。实践中,法院因为没有行政合同诉讼的具体审理规则,在主观上必然回避行政合同诉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行政 合同纠纷 在实践中没有发生,而是理论、立法和司法的混乱,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行政合同诉讼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 二、主观上被民事诉讼混淆 “虽然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合同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均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如何界定行政合同,如何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部分私法学者甚至对行政合同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如梁慧星教授认为:“什么是行政合同,中国现实中有没有行政合同,哪些属于行政合同,这些问题当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王利明教授认为:“行政合同究竟如何定义,其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恐怕是个有待讨论的问题”当理论和实务界怀疑行政合同的存在时,行政合同纠纷就只能遁入民事诉讼的范畴,权且被当作一般民事合同来处理。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是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承包合同 被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承担责任。这显然是把 土地承包合同 归入民事合同的范畴。在没有行政合同诉讼规则的时候,土地 承包合同纠纷 只能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受理,否则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就找不到救济方式。行政合同在理论上与民事合同界限不清,产生的结果就是行政合同诉讼容易被民事诉讼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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