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是一定要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定罪量刑的,这样进行的定罪量刑的行为才是能够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醉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重庆市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看到这里,醉学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是要根据相关的刑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的。好了
醉驾 重庆处罚量刑标准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 机动车,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 定罪处罚,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驾处罚 罚金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对醉驾罚金的处罚都是按照无限额罚金制进行的,此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而最后确定的罚金数额往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在我国处罚是很重的,但是有一部分醉驾是不进行处罚的,为了救人, 酒后驾车 是免刑处理的。大家一定要正确的人事醉驾,醉驾不但危害个人生命安全,更是危害社会。醉驾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只要是教育为主,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标准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包括起点数额为一般数额50%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一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或者达到犯罪“数额较巨大”起点标准的50%,且具有第1条第3款第(3)至(10)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刑罚量: 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达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第1条第3款第(3)至(10)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刑罚量: 抢夺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具有第1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构成要件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刑期: 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68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68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重庆 抢劫罪 量刑标准是 抢劫 一次的,或者符合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枪支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情形的,在四年至六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 轻微伤 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关于重庆诈骗量刑的标准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以下的,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盗窃 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小条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隋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2T。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2T;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l、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V;以未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
重庆市反诈骗中心举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返还仪式,10家企业代表和2名市民现场领回了自己被骗资金共1255万元。截至目前,反诈中心已返还群众被骗资金6200余万元。据了解,自2016年8月成立以来,重庆市反诈骗中心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在处置模式上,重庆市反诈骗中心通过完善反诈系统,有效关联警情、案件、涉案账户等数据。
实现110接警平台、反诈骗中心、基层科所队之间的警情自动流转和指令上传下达,构建了由市反诈骗中心统一止付拦截、立案单位冻结返还的一体化运转模式,警情处置时间由小时级提升至分钟级。
同时,通过打通与公安部、各银行、基层办案单位的对接网络,进一步优化处置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让资金有效拦截率提升了5个百分点。
针对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刷卡转移赃款的新动向,通过在银行相关系统反馈数据中挖掘潜在特点,重庆市反诈中心还创新地实现了从阻断POS机商户结算功能入手的拦截方式,涉案资金流从以前无法查询到现在仅半个小时就能全面查清,该类诈骗警情处置成功率环比上升超50%。
据统计,2018年,重庆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万余起,同比上升33%,抓获犯罪嫌疑人2800余名,同比上升37%,“冒充公检法”“钓鱼网站”类诈骗案件均同比下降30%以上;
共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警情7300余起,止付资金1.89亿元,冻结资金5.1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3%和85%。而自2016年8月反诈骗中心成立以来,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依法、及时返还到被骗企业和群众手中,反诈中心安排专人集中梳理和甄别,对于事实清楚、权属明确的,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逐批进行返还。
诈骗案件立案3个月后,受害人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可以向警方提起“资金返还”的申请。申请手续非常简便,就是填表提交,剩下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都由警方全部办理;最长一个月时间,被止付冻结的被骗资金即可原路返回到被转出的账户中。
包括现场返还的12笔1255万元,反诈中心近期共梳理了205笔2000万余元,目前正抓紧按程序返还,确保春节前全部返还到位。
警方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严格规范财务转账审核制度,财务人员接到公司领导转账指令,要当面或电话核实后才决定是否进行转账。
而一旦遭遇诈骗,群众拨打110或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就会立即将警情推送至反诈中心,民警会及时响应,以最快速度对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查询,及时挽回群众损失。
因此,受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时间越早越好,而被骗被转出资金后的半小时因此被称为止付冻结的“黄金半小时”。
当发现可能被诈骗,或遭遇资金账户被异常转款,一定要在“黄金半小时”及时报警。在报警求助时,请提供有效信息,保存被诈骗的或嫌疑人要求进行资金转账汇款的银行卡号或第三方支付账号信息等有力证据,便于警方迅速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止付,挽回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
一、重庆酒驾2019如何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
重庆醉驾是怎样规定的
一、重庆酒驾2019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酒驾行为
醉酒驾驶是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故意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为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无需具体判断醉酒是否为公共危险。
酒驾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关于醉酒的状态没有必要具体说明(也没有必要知道血液中酒精的具体含量),只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已经喝了一定量的酒,实际上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正在驾驶机动车,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不能排除我认为自己只是酒驾而不是醉驾的借口是故意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该饮料被他人掺入酒精),如果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前或者驾驶机动车时意识到自己有饮酒行为,也应当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你不主动喝酒,你没有意识到你已经喝醉了,你将被排除在故意建立之外。
三、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点是什么:既然三罪都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有规定,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抱有希望的或放任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过失。
2.不同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酒驾驶和飙车两种行为。交通事故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断水、爆炸、投毒”以外,需要进行的危险行为,但危险性较大。包括酒后驾车和追逐赛车。
3.是否需要有害结果存在差异。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和情节犯,只要存在酒驾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就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
4.量刑不同。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轻罪,因为毕竟没有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后果严重,导致量刑存在差异。
有关重庆的醉驾新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于检查酒驾的方式进行了一些改善,并且在验证酒驾行为的过程,将一些过程重新做出了一些限制。而且随着酒驾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酒驾的处罚也是处罚更重了,甚至已经影响到下一代的生活了。
重庆醉酒驾驶扣6分怎么处理
我们都知道司机不喝酒,喝酒就不开车,但还是有一些车主会酒后开车。我国法律对酒驾的处罚非常明确。如果在重庆酒驾扣6分,需要去交警部门扣分。今天
的我就给大家讲讲这方面。
1.重庆酒驾扣6分怎么处理?
(一)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窗口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一般分持本人照片刷身份证。
(2)如果是别人开你的车,要扣别人的驾驶证分,必须带身份证和驾驶证到车管所办理。
(3)有些地方扣分比较严格。比如驾照最多只能扣三辆车的分,所以扣别人驾照的时候要小心。同样,如果别人要你为他们扣分,你也要慎重考虑。
(4)扣分。尽量在驾照到期前扣除,这样可以立即重新扣分。到期日是您获得第一个许可证的日期。如果你的C执照扣了12分,你应该重新学习,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重庆市酒驾处罚标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 mg/100ml以上、80 mg/100ml以下)罚款500元,记6分,暂扣驾驶证1至3个月。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处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驶证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30 mg /100 ml以上)的,从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记12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个月,罚款500元,记6分。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驶证12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6分。
(六)一年内因酒后驾驶被处罚两次以上被吊销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醉驾是怎样规定的
@2019
重庆酒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1、酒后驾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其醒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捆绑直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准驾驶营运车辆。
3.饮酒、醉酒驾驶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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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存在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适合主刑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采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无论你在哪里,酒驾和醉驾都是不允许的。当今社会,国家特别重视这一块,路上会有横幅。不要酒驾和醉驾。如无意外,通常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如果发生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肇事逃逸,那就更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