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胁迫进行犯罪,如果已经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不属于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在我国被迫犯罪一般是认定为胁从犯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他人威胁杀人会构成犯罪。
如果一方受到胁迫,真的是因为生命受到威胁,必须实施故意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胁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没有任何可能危及自己声明的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己声明的情况下,犯罪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威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共同犯罪构成犯罪。被胁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胁迫人构成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算。被胁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胁迫人构成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犯罪的特点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精神伤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实施精神伤害的行为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
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者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
行为是否是危害行为关键是看你行为会不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与其主观无关。但是不是危害行为与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问题。构成犯罪除了看客观方面有危害行为外,还要看主观方面有没有罪过,如故意或过失。一个人精神受到威胁而实施了杀人行为,杀人本身就是危害行为,不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还是精神失常的情况下。但对于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还须考察主观心态,主体因素,是否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等等。如果是在受胁迫下实施的,由于主观上还是有杀人故意,则应当受到处罚,因为即使受到胁迫也不能牺牲别人的利益来保全自己,精神上的胁迫并不影响你身体的行为,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实施危害行为;而你选择实施危害行为,则意味着你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仍实施,具有犯罪故意,当然应当受到惩罚。但如果是身体上受到强制而实施危害行为,由于行为完全不受你自己的意志控制,则不具有可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即虽认定为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但受诱骗的则不在此列。
法律分析: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胁迫诈骗的举证可以从对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录音录像,或者是有案发现场目击者进行作证都是可以的。按照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胁迫犯罪”的实质是一种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为此,被迫犯只是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
可以对被迫犯减轻、免除刑罚的理由是:
(1)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被动性。作为被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他们对犯罪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持消极态度的,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为了保住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又不得不附随威胁者去实施犯罪,他们之所以犯罪不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结果,不想从犯罪的结果中满足某种私欲,参加犯罪是在两难选择之下做出的无奈之举。
(2)基于刑罚目的的考虑。被迫犯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自愿或者不自觉性,只要及时予以制止,将来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从上述的解释可看出是需要分 情形而论的。是否可 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的话,认为 找 法律的专家 去为自己判断 案情,如 到】http://tieba.baidu.com/p/4323534677【 可 详细一对一咨 询的啊
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是受胁迫犯罪,属于胁从犯,对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