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派出所处理不公,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派出所不办事投诉渠道如下:
1、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
2、当事人可向监察机关对该派出所进行举报;
3、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针对派出所不办事的行为,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派出所不办事投诉方法是什么
派出所不办事投诉方法如下:
1、可以去公安局的督察、监察室、纪委或者当地政府信访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另外一定要实名投诉举报,匿名的一般不予受理;
2、可以网上投诉警方的不作为;
3、向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4、可以打电话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警察办案不公平的可以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投诉。
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附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投诉方法如下:
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对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
法律分析: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调查证据和材料。向纪委和政府监察局检举。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专用举报平台12389开通,32个省级公安机关、330多个地市级公安机关举报平台同步开通。如果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情况,可以到公安部12389举报。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一般都在市,县政府,如果是案件方面感觉处理不公,你可以进行复议或者申诉,也可以去信访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直接把派出所告上法院。对于派出所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其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检举、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收集证据向其所属的公安局进行投诉。 派出所办案不公,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派出所办案不公,可通过陈述事实、申辩跟工作人员讲,也可依派出所给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派出所在办案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站在执法者的角度上秉公处理的,如果明显感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因为认识其中一方就有所偏袒的话,这种做事态度是属于违纪行为。自己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和揭发,民众对不满意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投诉方法如下:
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对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
派出所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公正办事,侵害当事人利益,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110。
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
投诉电话12309。
1、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如果认为派出所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投诉公安局办事不利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可以对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进行投诉。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