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由一般不指诉讼理由,而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代表着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三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诉讼理由,是指提起诉讼与进行诉讼的事实根据。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必须说明请求的根据。这种根据决定于案件事实,它包括双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也包括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事实。
这个
诉讼标的: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由此可见,诉讼标的对应的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而诉讼理由对应的是客观存在的又可以加以证明的事实。
再给楼主举个例子,比方说有个离婚案件中,诉讼标的是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婚姻关系,而诉讼理由是感情不和。这两个之间并没有关系,一个是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一个是因为么要解除这种关系。厄,在下水平有限,不知楼主是否明白?如有讹误请海涵。
起诉的诉由可以是:拒绝赔偿。因为伤者有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伤者也应当赔偿贵公司之损失。正常情况是伤者赔偿了你的损失,然后你也赔偿他的损失。虽然你们要赔偿的数额绝对大于伤者,但这并不能说等同于伤者不需赔偿。
根据实际情况写。
1、首部,写起诉状名称;
2、正文,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情况;案由;写清事实与理由;主要证据及证据来源;
3、结尾。写明致送机关及起诉人的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4、附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写作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有重点,理由部分应当论证严谨、合理合法;整篇起诉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撤诉事由和理由没有区别。
《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撤诉理由和事由的区别,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法院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申请撤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接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
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所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诉后将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