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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9 18:52:22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开启程序;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一、非法 证据 排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律师 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是什么?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 公诉人 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 证人 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包括司法机关违反取证规则收集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的程序包括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等环节。对于非法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程序如何进行?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 刑事诉讼 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一、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送达 起诉书 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 开庭审理 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由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出示涉嫌违法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交给监察机关进行办理,相关的办理结果人民法院在进行调查后,及时的通知相关公诉人和代理人。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有哪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1)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

(2)检察机关公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在自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职权外,在侦查阶段还可以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即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此外,依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上述人员提供材料或者线索证明涉及非法证据获取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方式等。

2、审查程序。如果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那么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后调查核实;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涉及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检察机关首先要做的是整合申请提交的线索,在整合的过程中若不能够证据获取的途径是合法的,那么需要报请检察长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律解析:

非法 证据 排除是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 诉讼 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在1996年通过的《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排除非法证据是程序性事项吗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是: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非法获取其庭前供述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程序启动后,法院应进行复审,如果对其合法性没有疑问,可以直接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如果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由公诉人对其进行举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法律解析: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具体指的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司法机关主动启动,新《 刑诉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或者是 公诉 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就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这是“强制性”规定。 二是权利人申请启动,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 法院 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口头或者书面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所讲的“材料”是指被告人显示的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所讲的“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的线索。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取证的情形或线索,就一定要启动调查程序,只有审理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时,才启动该程序。如果经过法庭初步审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取证的情形或线索明显不成立,法庭可以直接驳回申请,不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这里涉及一个对非法证据的审查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的审查和处理 非法证据的范围,在两个规定中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物证和书证两个证据种类。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受被告人提出审查的时间和案件复杂程度、被告人人数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后,详细阅读卷宗,主动审查卷宗里面的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方式、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等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侧重了解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以及是否有相关的线索和材料。然后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情况作出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如果被告人在 开庭审理 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审判人员就应当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召集控辩双方和相关当事人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审查处理,并作出是否排除相关非法证据的决定。即使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庭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询问控辩双方,并记录在案。 (二)、如果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提出了申请,审判人员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例如,多名被告人、案情复杂的情形,如果随时启动调查程序,可能拖延法庭审理的时间,此时就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对其他证据调查结束后,再一并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并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先行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审判人员应征求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对其他证据调查结束后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否则,此时最好由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审判人员会同控辩双方重点进行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工作,然后再恢复法庭审理。例如,笔者在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程某 盗窃 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开庭后突然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线索。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供述在该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当庭又不具备审查和排除该证据的条件,此时公诉人主动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在延期期间,公诉机关调查了相关的证据,排除了案件存在非法证据取得的问题,然后,法庭才恢复法庭审理。 (三)、从现有的审判实践来看,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操作过于形式化。实践中,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大多是其在侦查环节受到了刑讯逼供,当时供述的有部分犯罪并不存在,是在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下才做出的供述。例如,笔者审理的被告人杨某等人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件,均存在相同的问题。而公诉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一般都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情况说明以及由原侦查人员再次讯问被告人的笔录,证实当时讯问被告人时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另外,公诉机关补充了被告人关押看守所时的体检表,证实被告人入所时体检合格,没有伤痕等情况。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流于形式,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根据审判实践,笔者建议,无论是在庭前或是在庭审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上要求涉及取得非法证据的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也应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签名另外,对被告人提出在侦查环节有刑讯逼供现象的,再次对被告人进行核实时,要更换侦查人员,不能由“涉嫌”的侦查人员再进行讯问,必要时公诉人、审判人员也可在场参加讯问对入监体检表的审查,必要时可以结合被告人初入看守所时同监号人员的证言予以佐证。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4)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非法证据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4、其他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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