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所减刑期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减刑不能超过一年。所减的具体刑期也要根据个人的表现具体来判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可以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等重大立功行为。要注意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服刑的罪犯,因为坐牢表现好,也是可以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看情况,交 罚金 是不可以申请 减刑 的,减刑的需要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加上重大 立功 才可以减刑。主要的减刑的情形有: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解析:
1、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的, 在服刑期间 若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是可以申请减刑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是个很复杂的过程,剩余刑期较短,无法减刑,确有重大立功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您好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所以 如果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 应当减刑 有一般立功或者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的,可以申请减刑,不过 判刑两年的 即使减刑 实际服刑的不能少于一年 我的意见 望采纳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要件是由我国减刑的宗旨和目的而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的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还有把这一条件称为主观条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犯人的共同进步。这种主观条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减小,有一定根据。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易于造成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把法律规定的减刑必须具备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称为减刑的实质条件。
一般投入执行一年半以后方可呈报减刑。
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那基本上是不可能再改变的,就算是交了罚金也是改不了的。判决生效后因为你这个情况余刑还有2年多,是要送到监狱去执行剩余的刑期的,在看过所是减不了刑的。到监狱以后,要遵守监规,好好的改造,以后还是有减刑的机会的。不过你的刑期本身就比较短,减刑的机会不多,幅度也不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