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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3-01-14 17:56:42

1.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的话,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是很多人都了解的。下面,小编也给大家整理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

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

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以上的四点内容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想必大家也都知道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小编也就不在此赘述了。如果您子啊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的律师。

延伸阅读:

商业秘密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商业秘密被泄密时如何保护?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④ 尽管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有财产论、知识产权论、无形财产论、相对财产论等理论纷争,⑤ 但是目前对商业秘密应该予以保护已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文也不过多涉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原因。在此只是想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谈一下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也许有人会发出疑问:既然商业秘密如此重要,为何不让社会共同分享?为什么要保护权利人的这种某种意义上的“垄断权”?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努力去发现和掌握商业秘密,人类也随着这些个体的进步而逐渐进步。在特定时空范围内更多的人了解了某项商业秘密会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但是,人是会对激励作出反应的。

⑥ 如果不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上的保护,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权利人将看到自己努力的成果被全社会无偿使用了。而另一些人则发现即使不努力仍然有机会使用商业秘密。这就形成了双重激励。一方面打消了权利人及其他潜在的权利人努力发现商业秘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鼓励大家采取各种措施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由于人性不可避免的弱点,这种制度设计只能使得可以利用的商业秘密总量不断减少,而且权利人将采取措施尽量保密,其他人则力图获取这些秘密,这无疑造成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同时,如果任何人发现的商业秘密其他人都可以免费共享,那么此时商业秘密成为公共物品,对于公共物品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⑦ 而且,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那么公共物品的供给必然会不足。⑧ 因此,从经济效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角度考虑,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许“法律的唯一目的应该是提高经济效率”有些过于偏激,但是,“即使经济效率最大化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它也是一种重要的目的。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有哪些

1、具有期限优势。

2、具有地域优势。

3、具有保密优势。

4、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武器和财产。

5、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条款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了谋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擅自将其所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前后带走或向外泄漏,或者在离职前后截留用人单位的客户等资源,给用人单位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市场中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商业秘密,也会采取高价收买的方式,招收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而进行不正当竞争。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的离职,切实做好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有关事项。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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