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多次招摇撞骗,即招摇撞骗三次及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犯罪所得巨大的、给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 招摇撞骗罪 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如何正确把握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既是审判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认定情节严重,即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具体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应从该罪的 犯罪构成 要件、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指标。
1、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2、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当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时候,招摇撞骗罪最多只能判十年,而普通罪名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如果仍然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会导致量刑明显失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即便诈骗罪不能很好的表达犯罪行为特征,退而求量刑也没有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 招摇撞骗罪 怎么认定,(一)本罪与 诈骗罪 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 罪名 ,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等情况分别对待,并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1)往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 犯罪构成 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 有期徒刑 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2)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 敲诈勒索罪 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 诈骗罪量刑标准 分为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的情况,分别判处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以及无期。 诈骗罪 行为认定标准是以行为人恶意欺瞒受害人,另受害人自愿付出财物给行为人。其中恶意欺瞒也包括冒充国家公共机关部门进行诈骗。 招摇撞骗罪 是诈骗罪的一个分支,但区别于一般的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诈骗行为人冒充国家公共机关部门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是 管制 的处罚。但还特别强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具体情况包括:
1、诈骗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 2、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或者自杀的 3、多次招摇撞骗的 4、冒充警察属情节特别严重的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有效区分出一般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本质区别。招摇撞骗是以通过非法目的牟取利益,损害到国家形象以及公民的财产。但又同时指出,虽然行为人具备了冒充国家公共机关部门,而却不够成犯罪的情况:那就是行为人身穿国家公共机关专业工作服以炫耀为目的,却没有索取钱财或没有通过冒充人员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如果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的话是招摇撞骗罪也按照诈骗罪论处:
1、冒充公车车牌骗免高速路费并且达到一定数额 2、通过电话沟通冒充国家公共机关诱导被害人转账等行为 3、利用特殊时期的特殊请款假借名义骗取公司财物的 4、冒充捐款慈善机构部门的。 虽然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低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但在 公诉 案件审理时,检察院机关以及法院审判长是根据具体实情来具体划分犯罪事实的本质。无论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最后都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不要心生歹念想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别人的钱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都会被法律一网打尽。
招摇撞骗罪 的构成要件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论处。招摇撞骗罪构成的特征包括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 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 犯罪构成 如下: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义务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严,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