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应当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处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人民法院对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要依据每个罪处的 刑罚 而定,除了无期徒刑和 死刑 以外的刑罚才能 数罪并罚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先个别量刑、再综合量刑,比如一被告同时犯两个罪,第一个罪判处九年有期,第二个罪判处三年有期,那法院宣告刑期是在九年以上,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数罪的主要特征,数罪并罚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间特征包括当前罪、漏罪和再犯新罪。当前罪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的数罪;漏罪指刑罚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再犯新罪指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再犯罪。刑罚并罚的原则是一个人犯了数罪之后,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再把每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总体来讲,刑法对并罚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则主要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数罪的最终并罚,是按照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来决定执行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 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两个以上的罪名,都可能会适用数罪并罚。为了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除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第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且公诉机关起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且这两个罪名不是牵连犯第三,所起诉的罪名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是已过诉讼时效,但是被核准追溯的刑事案件。
原则上只要犯罪人在宣告有罪之前,两个独立的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公诉机关只起诉了一个罪名,那么就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哪些情形下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两个以上的罪名,都可能会适用数罪并罚。为了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除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第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且公诉机关起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且这两个罪名不是牵连犯第三,所起诉的罪名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是已过诉讼时效,但是被核准追溯的刑事案件。
原则上只要犯罪人在宣告有罪之前,两个独立的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公诉机关只起诉了一个罪名,那么就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从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包括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在判决之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数罪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判之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的区别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择一重罪就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和择一重罪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