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等方法实施虚假破产,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高于十万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 虚假破产罪 的 立案 标准包括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承担虚构的 债务 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 债权人 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等六种情形。 一、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的最新规定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涉嫌以下情形的,就应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二、虚假破产罪的认定 1、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 申请破产 。
3、本罪与 妨害清算罪 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结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要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此时只需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了。另外,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也要注意此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所以说如果是过失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此时也是无法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假破产罪的行为包括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涉嫌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等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
虚假破产罪的标准立案: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虚假破产罪量刑的标准:一般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假破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