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 “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扩展资料: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中规定的保密期不得超过两年。保密协议一般是由雇主和劳动者签订的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协议,无论他们在雇主处工作还是离开公司后,都需要遵守该协议。保密协议是指双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传达给另一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信息。如果有保密义务的一方违反协议,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应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调入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竞争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没有规定保密协议的保密期,也就是说,保密期可以是长期的,直到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只要不公开,就可以永远保密。
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不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至商业秘密公开前,员工不得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即保密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违反协议,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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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指协议双方之间的协议,即一方将书面或口头信息告知另一方,并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有保密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么保密协议,期限有多长,违反保密协议,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保密协议的时限不超过两年。员工保守所知雇主的商业秘密是法律义务。与竞业禁止协议不同,员工即使没有签署保密协议,也应保守商业秘密。签署保密协议以明确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律师分析:
(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违反法定保密义务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适用于侵权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劳动者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的两种情形除外。因此,保密协议并没有规定员工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要支付违约金,只要求员工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等该期限期满之后,该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
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叫做提前通知期。
这个脱密期也尤其值得注意,它跟劳动合同法现有的1个月离职规定,相冲突,但最长保密期一般体制外规定不超过6个月。
双方约定保密协议的期限。竞争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