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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作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发布时间:2023-01-29 22:10:39

当事人对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作为不服的,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警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作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交警大队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交警大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相对人如果觉得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相对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等。

法律分析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上述行为可将交警支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发现交警支队认定的复核结论是错误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可以把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结论,由于交警支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行为不属于交警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结论不能申请撤销。同时,复核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所以也不能再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起诉

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与今后咱们的民事赔偿,关系非常密切。当你收到交警的认定书之后,认为交警划分的责任不公平。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有明确的规定,唯一的途径就是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交警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作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可以明确一点,当事人是不能对交警队进行起诉的,但是当事人有救济的路径。当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以及调查情况,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后,会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家属,当事人或者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果对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等案件事实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注意这个时间节点,必须是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如果超出这个期限,除非能够证明特殊原因,否则这个权利就作废了,那么这个事故认定书就生效了,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个事故认定书进行赔偿。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所以,如果你对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符,先去进行复核申请,相关要求也告诉你了。直接去法院起诉,大概率是不会搭理你的。你已经经历过复核等,还不服的,才能去进行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明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千年的民事赔偿不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文件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能否诉讼撤销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交警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作为可以行政诉讼吗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可提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服的不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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