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一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案件审理的时间,则根据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公安机关 侦查期限 :一般为 逮捕 后两个月,但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 犯罪嫌疑人 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2、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3、法院审理阶段:普通程序 一审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还只是大致情况而已,具体还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向办案机关询问最新进展。
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开庭,一般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长的可达一年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审查起诉阶段: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审判阶段: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刑事起诉多久开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审限,即审理的最长期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根据经验一般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开庭。一般经过立案、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组成合议庭、送达开庭通知等几个程序。简易程序,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资料后,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决定。
案件情况不同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也会有很大不同: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但中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通通重新计算。那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至少多了两个月,至多是五个月。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由天津市代表、著名律师王雪莉于2007年领衔创建。行通律师事务所在风雨中不断探索前进,砥砺前进,从初创时的名律师发展为如今的多人的精英团队,连续多年受理刑事辩护案件数量稳居全国第一。
一、 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 是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其中,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 一审 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 刑事诉讼 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诉讼 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 刑诉法 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 自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 刑罚 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可以同 公诉人 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 、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审理是对刑事诉讼中一审程序的简化,也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简易程序审理虽然是一种简化的刑事诉讼方法,但是其取证、审理、判决等每一个程序都是要非常准确合法界定的,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前提,才能对刑事诉讼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 取保候审时间 ,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 侦查羁押期限1、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 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 ,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 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