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可能不能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涉及到黑社会的案件,对该犯罪分子进行取保候审会发生社会危险,所以不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想申请取保候审的话,必须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才可以进行申请的,如果是涉黑很可能无法申请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必须是不致社会发生危险的情况,而涉黑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诉法未限制团伙犯罪就不能取保候审,所以,不管是否属于团伙犯罪,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由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拘留期间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取保候审,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取保候审之后的程序:
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
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
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取保候审 ,起源与英国。目前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有明文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帮助 犯罪嫌疑人 尽快的进入社会,在取保期间内做一些有利于社会的事情,特别出台了法律来保证这种制度的实行。根据 刑诉法 中所言,取保候审指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 逮捕 或者逮捕之后可能产生变更相应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采用此种方法进而逃避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某些执法行为,在保 证人 或者缴纳一定的 保证金 的情况下,同时提交 保证书 。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而对其不进行 羁押 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决定权在于检察院。 根据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保证人的形式担保的,检察院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执行。而采用保证金形式的,检察院会进行核实,该笔保证金是否如期如数的缴纳,相对应的账目中是否有该笔款项。如已核实钱款,检查机关将相应的材料以及银行的收款凭证,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嫌疑人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而公安机关在受到相关文书之后,应当立即找到犯罪嫌疑人所对应的县级(区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在收到该通知的24小时之内,核实取保候审人以及保证人的身份,查验其基本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核实完毕后报告给相应机关的负责任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由该派出所予以执行。 法律也同样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表明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由谁来申请取保候审,第65条则是规定了那些人群可以取保候审,如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的妇女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而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的法律则是说明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等在此期间所应当遵行的相应的权利义务等等。但是刑诉法第78条规定,当出现 累犯 ,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如黑社会,恐怖分子此类的,以及故意自残来换取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发生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被发现后,将被重新收监,退回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对保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以 罚金 或者相对应的处罚。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时间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十二个月届满之后,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调整,或续保或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