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措施中,有期徒刑属于刑罚主刑的一种,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所犯的犯罪情节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计算?接下来由醉学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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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验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关于假释也是有考验期的,一般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而要是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则规定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根据假释犯的具体表现,就可以确定之后要怎么来处理。如果遵守相关规定,也没有再次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话,那么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之后,那么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司法机关也会公开予以宣告。
有期徒刑 没有固定的 假释考验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 假释 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法律分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假释,这样就可以被提前释放,当然争取假释也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行。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析: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 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