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送达的方式包括: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传票送达的方式有:
1、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2、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2)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3)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3、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只能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有: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可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按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或外交途径送达等;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八项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送达的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