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是并不适用缓刑的。因为缓刑的适用条件只有三个,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对于儿童、孕妇或年龄超过75的犯罪人才能够适用。无期一般不会有缓刑考验期,只有死刑缓期执行才会有两年的考验期,但是这也并不是缓刑而是在牢内执行考验而已。那么无期徒刑可以缓刑两年执行吗?接下来就有醉学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作出可以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是不可以缓期二年执行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48条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岘镇中心敬老院的盲老汉郭某,因认为遭到一位室友欺负,遂趁该室友熟睡之际,用锐器刺扎导致室友失血性休克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日前前往敬老院开庭,当庭宣判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这起敬老院离奇凶杀案的被告人郭某今年62岁,患白内障后失明,一个人生活艰难。2008年9月,在政府资助下入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岘镇中心敬老院。被害人海某是一名孤寡老人,也是在政府资助下住进了这家共计有80余人的敬老院。不过,因海某身体相对其他人还算可以,行动较方便,所以一踏进敬老院就住在楼房里,案发前并未与一直居住在平房的郭某有过接触。
法院经审理查明,随着年龄增大,海某最近两年的身体越发不好,经常打针吃药。2009年5月,其因脑血栓病情加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于是被调至敬老院的平房区与郭某以及另外一位老人共同居住。在相处期间,郭某自认为经常受到海某欺负,因而怀恨在心,并产生了伺机报复的心理。
今年6月的一天,郭某与海某同住室不到一个月,就发生悲剧。当时,郭某趁海某熟睡之际,摸索到其颈部,用事先准备的锐器刺扎海某,导致其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因与敬老院室友产生矛盾,而持锐器扎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鉴于其是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此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没有缓刑两年执行的制度。只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缓。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被判无期徒刑能判 缓刑 吗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才可能判缓。 无期的意思就是“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二) 拘役(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 死刑 。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 无期徒刑减刑 要符合什么条件 减刑 ,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 法规 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综上可知,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意味着实际的罪行还是比较严重的,从这点上来看就不符合缓刑的根本条件要求。而在适用对象上面,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那种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那么才有可能适用缓刑,所以如果被判无期徒刑的话是不能适用缓刑。
不可以。 缓刑 只对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被告人才有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 立功 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缓刑两年内没有继续犯罪就不需要执行死刑,而改为执行无期徒刑。这里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同于其它缓刑,一般的缓刑是不需要在监狱执行刑罚。但是死刑缓刑并不会把人放出来,还是需要在监狱执行死缓,只是在缓刑期间不犯罪就可以改为无期徒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判刑一年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意思。缓刑两年: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结果两年内暂不执行,由特定机构对罪犯两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果在两年内没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下面为大家解答无期徒刑有缓期执行吗 :《 刑法 修正案八》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减刑 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 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只要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者虽然有过失犯罪,那么在两年考验期后将被减为无期徒刑,如在两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考验期后将被直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也相应的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1)罪犯判处死刑,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看看什么是无期徒刑。 2.考验期的计算方法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内。 3.死缓的法律后果(1)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4.死缓假释、减刑的最低限度 在死缓考验期之外,必须在监狱至少服刑12年。这样,至少需服刑14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就是说可以在家生活两年再实行死刑。但是,这段时间一旦出事,后果十分严重…表现好,可以变为无期徒刑基本上会看这两年的表现,不过个人感觉都会改成无期,毕竟谁也不傻,不过一楼回答的比较对,二楼基本是胡扯,都死缓了,还能在家待啊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以执行死刑,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