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违反相关规定或经法院审理判决有罪而取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予以收监。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但如果是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取消取保候审的,则不予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收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收监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才能收监的,检察院不会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收监取保候审,在违反规定或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能会收监;否则,不会收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按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取保候审并不一定会收监,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会收监,如果你在取保候审阶段会才去危险性的活动,那就会被逮捕。是否会被关进去需要看你是否是主犯以及你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判定。在取保候审阶段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但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取保候审期间让去做笔录,主要是核实案情、履行报告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到案。一般来讲,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一般就不会逮捕的,不必担心。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法院审理期间取保候审,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此三阶段均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在上述三阶段取保候审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有如下情形。
1、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被公安机关传唤。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此时公安机关对你传唤,可能检察机关对你变更强制措施。
3、法院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对你传唤,一般会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即为主体中所说的收监。一般不会再次收监,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
1、因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被取消取保候审措施;
2、、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取消取保候审措施;
3、被法院判处实刑,从而被收押服刑。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为了监督被取保嫌疑人是否遵照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定期对嫌疑人进行传讯,以保证其能够随时到案。这种情况下的传唤,不一定会收监,只是对取保候审的执行的一种监督形式。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你虽然被取保候审了,但如果你的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了,检察院要继续对你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如果你的案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会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反之,检察院要作出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按照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就是你说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