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旁听的,当事人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的除外。调解旁听人不能发表意见,不能录音、录像。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关于当事人是否具备旁听资格,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程序:
调解的开始《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调解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车祸后如何调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的权利。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 交通事故 赔偿争议调解的具体步骤: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 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 人身损害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式。
5、制定 交通事故调解 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调解终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二、怎么防止当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 为防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情形,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的效力,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或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公证申请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 身份证 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肇事驾驶员的驾照、车辆所有权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肇事 的责任划分认定书双方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为处理交通事故花费的 医疗费 、交通费、误工费、 丧葬费 等费用的票据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交警部门可告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类司法确认案件适用就近便利原则, 当事人直接到事故发生地所属辖区的人民法庭办理。经审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确认,并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对请求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收费50元。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 合同的效力 。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所以进行交通事故调解最好有专业的 交通事故律师 介入,帮助你进行有效的谈判,最大限度地达成最有利于自己的调解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调解的方式: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需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期限和起诉的权利。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调节的时候又会走哪些程序呢?
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与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七)交通事故调解书。
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调解终结。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文章来自网络)
(1)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 交通事故调解 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4、注意调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注意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6、注意调解主持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7、注意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8、注意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包含的内容。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9、注意赔偿款的交付。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注意引起调解终结的情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